2013年10月2日,阿根廷向WTO提交了有关荧光灯镇流器能效标签法规草案(第G/TBT/N/ARG/280号通报),其中规定镇流器应符合1999年5月14日颁布的第319/99号决议的能效标签要求。决议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必须先获得产品认证,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阿根廷市场。
上述草案适用于在阿根廷销售的连接电源(220 V/50 Hz)的、单独或作为灯具部件的电子/电感镇流器,但不适用于以下镇流器:1.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设备中使用的镇流器;2.自镇流灯;3.作为灯具不可替换的部件不能与灯分离单独进行测试的镇流器;4.标记为专门设计用于高频段的镇流器;5.标记为专门用于112 W荧光灯的镇流器。
根据上述决议规定,镇流器应根据阿根廷标准IRAM 62407的要求,在其外表面显著位置标明产品的能效指数和功率因子,如“Res. ex S.I.C. y M. No 319/99”、认可的认证机构的logo或商标、以及证书编号。如果由于尺寸原因,镇流器上不能标明要求的信息,则与镇流器一起销售的主要包装上应包含这些信息。
此外,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还应包含光通量因子和总谐波失真。电子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必须包含“The power factor of this ballast cannot be increased with the installation of additional capacitors(这种镇流器的功率因子不会因额外电容品的安装而增加)”的句子。电感镇流器的资料单张上则必须标明有关要求将镇流器功率因子增加至最低正常值0.85的附加电容值的信息。
阿根廷主管机构计划将分两个阶段实施上述要求。第一阶段,自该草案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的60天内,进口商和国内制造商将要求向国家国内贸易局提交不少于两家测试实验室认可的包含每个镇流器型号技术特征的自我声明的证书。第二阶段,进口商和国内制造商将有60天的时间,证明其每个镇流器型号符合IRAM 62407的相关要求。
为此,检验检疫提醒广大生产企业:首先是收集并掌握新兴市场针对灯具产品及其配件出台的不同能效要求,第一时间加强与国外客户的合作;其次在前期的设计开发过程中遵循节能、环保等原则,切实按照不同进口国的有关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能效标签;同时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以及提升产品各项性能,通过达到更高的能效等级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